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65號聲請人 郭宜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5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民事庭法官李言孫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165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蔡清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彰美分社110年11月10日123,740元C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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