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2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玉萍
周素絹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2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玉萍與周素絹均為彰化縣之攤販,2人平時相處不睦,嗣於民國106年8月15日下午2時45分許,在彰化縣前方,被告吳玉萍因認被告周素絹持手機對其拍照,而心生不滿,未料被告吳玉萍、周素絹竟分別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由被告吳玉萍手持寶特瓶衝向被告周素絹對之揮打,之後2人即開始以徒手互相拉扯,並進而拉扯扭打在地,因而造成被告吳玉萍受有頭部鈍挫傷、雙上肢鈍挫傷、胸部鈍挫傷之傷害,另造成被告周素絹受有右前臂、左上臂、雙膝挫傷併瘀傷之傷害。因認被告二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起訴意旨認被告二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即被告二人均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2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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