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減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減字第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作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100年度聲減字第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作詩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貳罪,均減刑為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劉作詩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2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李柏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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