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97年度偵字第4350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7年度偵字第56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甲○○所涉公共危險罪部分另行判決)。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經告訴人丙○○、乙○○2人提出告訴後,由檢察官起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須告訴乃論。本件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單純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一併審究。茲因告訴人2人已於民國98年1月9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依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8年1月22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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