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再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69號再審聲請人即自訴人 莊榮兆 被告即受判決人 吳友仁
尤景三 尤正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人違反專利法案件,對於中華民國89年2月11日本院87年度上易字第3961號所為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莊榮兆對於本院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傳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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