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勞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訴字第106號原告 黃張水美 訴訟代理人 凌進源 律師被告冠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傑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被告請查明陳報言詞辯論終結期日所稱榮總職業傷害科醫師之姓名。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勞工法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