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瑨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舜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主事務所係設在桃園縣○○鄉○○路○段○○巷
○○弄○號,有聲請人所提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而
聲請人本件係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給付承攬報酬,兩造復
未以書面合意由本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
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