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86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蔡錫和 被告名葉實業有限公司被告兼法定代理人 曾芳珍 被告 唐翠萍
吳俊鋒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陸仟捌佰玖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名葉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名葉公司)邀同被告曾芳珍、唐翠萍、吳俊鋒為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5年5月20日向原告為二筆借款,其中:⑴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6年5月20日止,之後合意約定變更借款期間為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8年5月20日止;⑵1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07年
5月20日止。約定利息均按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年息2.64%機動計付,若被告遲延履行時,除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名葉公司屆期未依約清償,屢經催繳均置之不理,而依上開契約之約定,若被告名葉公司未依約清償前述借款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截至106年12月20日尚欠原告本金1,546,893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遲延時原告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為年息1.09%,加計年息2.64%後為年息3.73%)、違約金未清償等語。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另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約定利率較低者,亦為法之所許);再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票、借據、變更借據契約、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被告名葉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第6頁至第14頁、第37頁至第39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16,345元(見本院卷第2頁),除前開裁判費之支出外,無其他費用支出,爰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6月22日
書記官洪季杏附表┌───────────────────────────────────┐│本金、利息、違約金(單位:新臺幣)│├───────┬──────┬───┬──────┬─────────┤│應給付金額之本│利息起訖日│利率│違約金起訖日│違約金計算方式││金部分││(年息)│││├───────┼──────┼───┼──────┼─────────┤│1,546,893元│106年12月20│3.73%│107年1月21日│逾期在6個月以內,│││日起至清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10%,逾│││止│││期超過6個月,按前││││││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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