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3年審裁字第449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3年審裁字第449號聲請人 黃淑燕 聲請人為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與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有違,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聲請人誤植為同法院109年執更丁字第1387號刑事判決)因適用上開規定,亦應受違憲宣告等語。
二、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程序,對於所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或該裁判及其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裁定依法得提起抗告而未提起,核屬未窮盡審級救濟途徑,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本庭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詹森林大法官黃昭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廷佳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