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3年附民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67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王湘閔 律師 黃馨儀 律師被告 李韋毅
何承愷 劉泰銘 蔡燕章
陳鼎濬 上列被告等人因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睿軒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