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14號聲請人 黃僈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3年度醫上易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避,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據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3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慧萍
法官陳杰正法官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黃麒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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