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222號聲請人 蔣凱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憲仁黃菀梁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