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隆序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隆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隆序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⑴95年度簡字第7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⑵95年度簡字第74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⑶96年度訴字第42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2月確定。⑷96年度訴字第3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
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⑸96年度訴字第38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⑹97年度訴緝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0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⑺97年度訴字第3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⑴至⑹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與⑺自97年6月19日起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2月18日,而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日,故其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11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何燕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