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5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廖啟明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啟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啟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99年10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廖啟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以㈠99年度訴字第1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4月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㈡99年度訴字第23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㈢99年度訴字第26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㈣99年度簡字第100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嗣上開㈠、㈡、㈢案經本院99年度聲字第627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並與㈣案接續執行。受刑人自99年10月15日起入監執行,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2年7月1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2年5月2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4月1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裁定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