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605號聲請人 林聖妮
林富霆 胡語樂 (原名 林語樂 ) 胡思祖 (原名 林富震 )兼上四人法定代理人 胡馨尹
林華健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林華健之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