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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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1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彥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彥鑛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6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劉彥鑛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拘役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卷附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卷附可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各罪罪質互異,暨各罪手段、所生危害與損害、犯後態度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乃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書記官潘佳欣附表:受刑人劉彥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拘役部分)【民國/新臺幣】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妨害公務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09年5月30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596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109年12月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17號110年2月18日應執行拘役65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更字第880號2竊盜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09年12月21日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294號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2、331、332、347、465號110年3月31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22、331、332、347、465號110年5月5日3毀損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109年12月20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59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61號110年6月10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761號110年7月15日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48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