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088號聲請人超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正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宋純榛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票據號碼634027、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本票原本一件。
三、相對人宋純榛(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