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5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原告甲○○雖對被告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查被告經原告告訴刑事偽證罪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75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不得再議,且於本院未有任何刑事案件繫屬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原告在未有刑事訴訟繫屬之前提下,逕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7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