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在我國無丁○○○○○○
在我國無丙○○○○○○
在我國無甲○○○○○○
在我國無上列四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戊○○、 林銘宏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HOURTAUR、TANKIANSIN、THANTENNI、CHEAHSALLY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NGHOURTAUR、TANKIANSIN、THANTENNI、CHEAHSALLY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2月28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四人前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97年3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紀凱峰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97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