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林秀菊 被告 陳俊傑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宗濡
法官江永楨法官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