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簡上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2號附民原告 吳盈君 年籍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陳國龍 年籍住址詳卷本件原告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39號),對上列被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
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以齊
法官楊宗翰法官粘凱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黃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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