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沛璇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沛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沛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7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