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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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88號聲請人 郭宥妍郭玫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0年3月29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提出本院110年度司催更一字第1號公示催告裁定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認無訛。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9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王美韻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28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1 翁文明翁林秀清 89年12月30日90年1月30日3,100,000元2753942翁文明、翁林秀清90年1月19日90年2月19日300,000元2753923翁文明、翁林秀清90年1月30日90年2月28日305,000元275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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