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聲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莊鎧騁 即 吳秀珍 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債務人聲請裁定停
止強制執行程序,應以該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為必要,若所聲
請停止之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無停止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提起本院108年度北簡字第18280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等事件為由,聲請停止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0
號給付票款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事件)。經
查,系爭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因執行無效果經記
載於債權憑證之執行紀錄表,系爭執行程序已終結,已經本
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誤。則系爭執行程序
既已終結,即無停止執行之實益,其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