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8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勤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勤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勤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5282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7月3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