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154號聲請人 李瑞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世明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林世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若相對人姓名已變更應一併更正之。
㈡確認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發票日」」起算利息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之記載未合,是否提示日即「到期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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