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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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孟步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聲字第6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孟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孟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附表:受刑人李孟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