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催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催字第314號聲請人 楊志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557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件所示之股票,聲請公示催告,該股票之發行公司「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區○○○路○段○號8樓之1,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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