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25號上訴人 謝偉泰 上列上訴人與 潘信吉 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但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