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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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台北縣私立真光教養院法定代理人 胡峻源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洪圓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12年度重訴字第32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9,341萬8,8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1萬7,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7日
書記官吳昭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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