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未遂、恐嚇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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