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無主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於八十七年八月九日以北市警士分三字第八七六一二六八八00號函移送之被告 賴俊男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該案被告雖經本署於八十八年十月八日為不起訴處分後確定,然扣案之毒品海洛因淨重零點一公克,係屬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自應聲請裁定沒收(漏未聲請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惠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志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