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賭博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九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丙○○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丙○○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叄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付、骰子參顆及新台幣貳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龔紀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