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89年簡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抗字第五號抗告人甲○○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為不服鈞院埔里簡易庭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一日所為八十八年度埔簡字第六九號裁定提起抗告,其理由係抗告人並未接獲該事件言詞辯論之通知,無從出庭辯論而遭該簡易庭以一造辯論判決,實屬違法,爰請求將原裁定廢棄云云。
二、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本院埔里簡易庭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所為之八十八年度埔簡字第六九號給付票款事件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埔里簡易庭裁定,限期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送達,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原審據以駁回聲請人之上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以原審未經合法通知而行言詞辯論程序云云請求廢棄原裁定,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B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謝說容~B法官陳宗賢~B法官劉邦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梁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