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07號聲請人 黃介泉 (即 林秋月 之繼承人)代理人 黃郁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6月28日
書記官郭書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000│1│480│├──┼──────────┼───────┼──┼──┤│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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