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2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3年度附民字第233號原告 廖玉書 被告 杜漢昌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03年度易字第43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廖玉書於本院103年度易字第433號被告杜漢昌被訴誹謗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蕙芳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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