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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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智簡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智簡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柳勁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8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柳勁均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手環共壹仟貳佰捌拾捌件、仿冒NIKE商標證件帶共壹佰參拾參件、仿冒Jodan商標證件帶共壹佰肆拾貳件,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表更正如後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原附件之附表因已更正,故不重複記載)。
二、核被告柳勁均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低度行為,為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爰審酌商標有辨識商品來源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效果,被告為圖利益,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稀釋商標之價值,而損及該商標權人之權益,所為誠屬不當,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本件侵害商標權商品之價值,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以及扣案因採證而取得之仿冒NIKE商標手環1件、仿冒NIKE商標證件帶1件,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正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8日
書記官彭筠凱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編號│品名│數量│商標權人│所侵害商標之││││││註冊/審定號│├──┼────────┼──────┼────────┼──────┤│㈠│仿冒NIKE商標手環│1287件(不含│荷蘭商耐克創新有│00000000││││採證物)│限合夥公司│00000000│├──┼────────┼──────┤│00000000││㈡│仿冒NIKE商標證件│132件(不含│││││帶│採證物)│││├──┼────────┼──────┤├──────┤│㈢│仿冒Jodan商標證│142件││00000000│││件帶││││└──┴────────┴──────┴────────┴──────┘【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004號被告柳勁均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柳勁均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均為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所有之商標,且均已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且現均在專用期間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竟仍基於違反商標法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4日起,以bencerliu帳號在蝦皮購物網站陳列販賣仿冒上述商標圖樣商品,供不特定之人選購,以資牟利。嗣經警於107年5月23日13時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巷○○號4樓柳勁均住處執行搜索時,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而查獲。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柳勁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購物網站
列印資料、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107年3月27日統超字第20180000384號函及附件、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7年3月30日樂購蝦皮字第0000000000P號函及附件、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列印資料。
㈢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意圖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而陳列罪嫌。另附表所示扣押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檢察官劉正祥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以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