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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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聲字第10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立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立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受刑人因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蔡川富法官翁世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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