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林源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清益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謝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