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349號原告 曾隱舜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台北國稅局間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及所提出復查決定書、訴願決定書內容,屬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請遵期如數補繳。
二、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親自簽名或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原告簽章之書狀正本及其繕本各1份到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梁華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