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6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622號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代理人 陳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3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紹齊┌────────────────────────────────────┐│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6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105年6月27日│120,000元│N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城東││││││杜英宗│分行││││├──┼───────┼─────┼──────┼──────┼─────┤│002│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105年5月26日│99,252元│N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城東││││││杜英宗│分行││││├──┼───────┼─────┼──────┼──────┼─────┤│003│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105年5月26日│192,600元│N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城東││││││杜英宗│分行││││├──┼───────┼─────┼──────┼──────┼─────┤│004│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105年6月17日│177,338元│N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城東││││││杜英宗│分行││││├──┼───────┼─────┼──────┼──────┼─────┤│005│南山人壽保險│玉山商業│105年6月7日│236,311元│NS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城東││││││杜英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