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26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法定代理人乙○○
、5、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煒晟 、甲○○(原名: 呂孋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正確之利率。
二、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