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94年12月10日台灣新生報廣告版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法院書記官修丕龍┌───────────────────────────────────────────┐│附表:95年度除字第4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甲○○│華南商業銀行股份│93年12月31日│60,000元│KC0000000│││││有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