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2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11月29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30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5年度除字第4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李謀德 │台北縣瑞芳地區漁│94年5月14日│20,000元│FA0000000│││││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