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苗簡字第267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四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戊○、丁○、丙○○、己○○、庚○○、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前項被告如已死亡,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
另陳報其繼承系統表,並查明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三、依所查明已死亡被告之繼承情形,按其繼承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另提出準備書狀詳載本件全體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