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15號債權人 羅展 中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欣樺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欣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就其所欲請求債務人之給付,已取得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269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故本件顯無權利保護必要,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