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4號原告 李縈駿 被告 郭琇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初向其借款新臺幣80萬元,至99年6月30日到期仍未清償,爰請求被告清償債務等情,依其主張內容,應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返還借款,然本件起訴狀繕本因不能送達起訴狀載之被告住所地新北市○○區○○路○○號2樓,而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文化派出所,且未據被告受領,嗣本院委警查訪上址,經員警查訪後,現住戶 林采勳 表示被告目前並無居住於上址,亦不知其居住何處及聯絡方式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忠孝派出所查訪表、受理訴訟文書寄存登記表各1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6頁、第40頁至第41頁),又本件被告戶籍地為臺中市○區○○街○○○號,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因本件復查無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法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