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15號聲請人漢源消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崇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0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冠云┌─────────────────────────────────────┐│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1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合輝企業股│彰化銀行思│105年11月30│13,025元│GN0000000││││份有限公司│源分行│日││││├───┼─────┼─────┼──────┼─────┼─────┼──┤│002│ 游碧勳 │中和農會錦│105年12月31│15,700元│KX0000000│││││和分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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