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附民字第416號被告 丘兆義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附民字第416號 劉瑞琪 等損害賠償案件,業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起訴在案,,惟查該被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李承曄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