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6號上訴人即被告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奕男 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11,827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5,700元/㎡×占用面積85㎡+起訴前
5年之不當得利金額266,827元=5,111,8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5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施盈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書記官林豐富